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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23:33 阅读: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来源: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作者:蒋兴平 代文芳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看,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和9月的收案数分别是8件、1件和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和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和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和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 海山 律师编辑)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高中文化14人,中专文化6人,大专文化5人,大学及其以上文化4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被告人系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比例高达76.8%。
 
4、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涪陵地处山区,农业人口达68.62万人,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醉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故“醉驾”多集中在农村。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了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三是被告人明显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四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
 
(二)犯罪工具
 
1、摩托车和轿车成为主要“武器”
 
从犯罪工具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驾驶摩托车61人,驾驶轿车42人,两类车型合计占总数的82.4%,驾驶货车、客车、农用车以及面包车22人,仅占17.6%。由此可见,摩托车和轿车是主要的“醉驾”犯罪工具。
 
2、成因分析
 
由于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道路不畅,摩托车在广大农村已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当下,在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心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原本只属于富人的“轿车”迅速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醉驾”的第二大犯罪“武器”。
 
(三)犯罪区域
 
1、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
 
从犯罪地点统计,案发地点通常在涪陵城区中心商业圈、滨江路及其附近路段。但随着交巡警设卡专项检查增多,城区中心“醉驾”有所减少,而珍溪、白涛、蔺市、大木等乡镇的“醉驾”发案率上升,呈现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的趋势。
 
2、成因分析
 
随着“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多数人对于城区交巡警平台或专项检查产生畏惧,顶风作案势头有所下降,而周边乡镇的检查力度较城区相对较小或因地处偏远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更是趁酒后胆大,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轻信不会“落网”,如果被罚则是运气不好,并没有意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后果。
 
(四)犯罪时间
 
1、夜间是犯案高峰期
 
随着夜幕降临,各大餐馆、娱乐场所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而在晚餐后,“醉驾”也开始粉墨登场。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78件发生在晚上20点至次日凌晨2点,占案件总数的62.4%。夜间成为名副其实的犯案高峰期。
 
2、节假日是犯案高发期
 
据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64件发生在周末、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占案件总数的51.2%,节假日成为“醉驾”的高发期。
 
3、成因分析
 
当今社会,人们白天往往忙于工作、事业,在忙碌了一天后,夜晚时分成为亲朋聚会、休闲放松、请客吃饭的最佳时间,于是作为社交礼仪的座上宾——“酒”便在夜间的饭局中慢慢发酵,成为“醉驾”高发的绝对因素。逢年过节,走亲串门,喝喝酒、唱唱歌更是屡见不鲜,在畅饮高歌后,“醉驾”高发期又来了。
 
(五)犯罪情节
 
1、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偏高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至130mg/100ml的39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18人,150mg/100ml至180mg/100ml的32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24人。
 
2、“醉驾”伴随事故生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其中42件伴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占案件总数的33.6%。
 
3、“醉驾”载客现象严重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案发时车内有乘客的为20件,占案件总数的16%。
 
4、“醉驾”典型案例
 
(1)不思悔改的“醉驾”
 
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监视居住后,于同年8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醉驾”,并与一辆小车发生擦挂,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
 
被告人尹某在2011年10月19日21时许,因醉酒后在涪陵区某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被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带至平台接受处理时,趁交巡警不备,将停靠在该平台的警车开走,在涪陵森林公园门口停下,被随后赶到的交巡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法院认定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三、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醉驾”处罚配套规定
 
1、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过于笼统,且对醉酒驾驶行为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醉驾入刑”的关键点是检测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时,界定涉嫌醉驾者的酒精含量达到以下标准的分别予以量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处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至180mg/100ml的,处二个月到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处三个月到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的,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一步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2、对同乘人员的处罚。“醉驾”除了针对醉酒驾驶者的处罚外,还可以适时借鉴国外对“醉驾”处罚的经验做法,如对同乘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罚金或情节严重者处拘留),以期达到预防的效果,不断减少“酒驾”、“醉驾”的发生。
 
(二)部门联动震慑“醉驾”
 
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醉驾入刑”意味着醉驾者将留有案底,无疑会影响醉驾者以后的人生。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醉驾入刑”一年来,涪陵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工人3人。故为有效治理“酒驾”和“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酒驾”者和“醉驾”者所属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让处罚落到实处,让“醉驾入刑”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三)“新旧并施”加大宣传
 
1、打好“旧招”。继续利用报刊、杂志、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传统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拍摄“酒驾”、“醉驾”相关公益广告以及宣传片,在电视、网络以及社会公共区域的电子屏幕上播放,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公民特别是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创意“新招”。一是在城乡结合区域部设立宣传站,由当地的村社干部担任宣传员,通过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分析典型案例,发放“酒后不开车”温馨提示卡和宣传单,提高农村地区群众对“醉驾入刑”的知晓率。二是利用手机短信功能建立“塔形”宣传架构,由宣传者、客户群、受众逐层级往下扩展,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事故报警人、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如亲朋好友)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不断增强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意识,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让大家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四)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
 
1、广泛温馨告知。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同时,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
 
2、量身打造“酒瓶”。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五)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
 
1、确定代驾主管部门。明确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一是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代驾公司档案,借助社会各界、同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二是制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三是物价部门核定代驾价格,代驾公司须将代驾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公示,一经公示必须严格执行。四是公布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五是加强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规范代驾公司运营。代驾公司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现有的汽车租赁公司开展代驾业务,二是注册设立专门的代驾公司。两种模式的代驾公司均应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执行。
 
3、明确代驾人员资质。代驾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娴熟的职业技能,需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合格者才能上岗。代驾公司可以规范代驾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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