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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9 阅读:
 
 
一、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和一中院管辖的涉外走私刑事案件外,涉外刑事案件将统一由基层法院管辖。为确保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管理,结合本市涉外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我国公民针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以及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我国在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本规定中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三、基层法院刑庭应当设立专门合议庭、指定专职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原则上由副庭长以上人员担任,专职审判人员如需变动,须报经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四、基层法院刑庭要健全涉外刑事案件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机制,涉外刑事案件应报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决定,并签发裁判文书。
 
五、基层法院刑庭应当在受理涉外刑事案件三日内,参照有关大要案报告制度和涉外案件外事报备制度的规定,向中级法院刑庭、高级法院刑二庭和外事部门书面报告备案。
 
六、基层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遇有需要向我国外事机构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请求协查有关事项、通报案件诉讼程序、传递当事人信件、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应当直接书面报告高级法院外事部门办理,同时抄报中级法院刑庭和高级法院刑二庭。
 
七、基层法院刑庭自受理首例涉外刑事案件之日起一年内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前将制作的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稿报送中级法院刑庭审核。中级法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中级法院刑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材料或将判决书稿报送高级法院刑二庭审核。上述期间及期间届满后,基层法院刑庭审判的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将判决书报送中级法院刑庭和高级法院刑二庭备案。自涉外刑事案件下放基层法院管辖之日起,中级法院刑庭审结的一、二审涉外刑事案件(包括涉外走私案件)判决书也应当报送高级法院刑二庭备案。
 
八、中级法院刑庭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刑庭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指导。现阶段中级法院刑庭应当适时安排涉外刑事案件多发区域的基层法院刑庭专职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到本庭实地开展涉外刑事案件审判观摩及实务学习活动。基层法院刑庭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初期,中级法院刑庭可以视情指派法官至基层法院刑庭具体指导涉外刑事个案的审判工作。
 
九、各级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输入相关立案信息,并在结案时对信息进行校验,确保信息无误。
 
十、高级法院要建立涉外刑事审判数据库,并在上海法院信息网首页设置进入该数据库的链接。具体包括:涉外刑事审判法律法规、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翻译人才资源库、涉外刑事案例库、涉外刑事审判调研与参考等。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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