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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两高”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17 14:41 阅读:
2013年06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高院党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以及“两高”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犯罪分子,为上海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全市法院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关于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司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高院刑二庭负责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中院和基层法院确定专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合议庭,不断强化审判力量,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精心审理每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尤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高中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指导力度,适时发布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合力。重大案件受理前要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好诉讼进程跟踪工作;受理后及时上报,做好审判预案。案件审理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从政策方向、社情民意、法律规范和司法价值取向等层面把握好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效果良好。
 
五、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七、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八、依照刑法和“两高”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九、依法严惩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关的职务犯罪。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十、进一步发挥工作主动性,强化能动司法,延伸审判效果,可以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以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对于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












附:新闻稿
 
上海高院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在今天(6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通报了上海高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通报,上海近期制定十条实施意见贯彻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意见要求全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体而言,要坚持两个从重原则:第一,在定罪上从重,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二,在量刑上从重,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依照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是加强调研与指导,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四是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其间,依法审判了“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等社会广为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不法分子,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审理情况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涉及罪名较多。二是涉及食品较广。三是案发区域郊区突出。四是被告人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五是共同犯罪突出。六是案发原因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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