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三审 >
再审概述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44 阅读:
再审概述
 
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再审概述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书
下一篇:再审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