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起诉 >
被不起诉后相关记录应排除查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4 20:49 阅读:
 
 
王亮
  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机关将封存范围扩大至被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记录,目的在于织密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网,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零负担”复归社会。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因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被封存,就将其等同于犯罪记录的认识误区,进而使得有关单位能够查询到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案件事实、被刑拘被逮捕记录等相关信息,导致未成年人即便被不起诉,在就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会遭受歧视。因此,应当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排除在查询范围外,接受查询时应统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纳入封存范围,旨在促进其“零负担”复归社会。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封存的对象仅为犯罪记录,并未包含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检察机关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范文件,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纳入封存范围,并规定了与犯罪记录封存相同的实施程序。检察机关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封存,实现对被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更周密的保护,促进其“零负担”复归社会。
 
  不能因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相关记录被封存,就将其等同于犯罪记录。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相对不诉”,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三是“证据不足不诉”,即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终局性。被不起诉的人,其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关记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应当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案件事实、被刑拘被逮捕信息等相关记录排除在查询范围外,侦查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立即将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在接受查询时应当统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被不起诉后相关记录应排除查询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存疑不诉后再起诉应否撤销原不诉决定
下一篇:“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实践与审视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