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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犯罪原因及对策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6 12:35 阅读:
 
 
作者:季金龙 冯振亚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呈高速发展趋势,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带来很多问题,甚至产生各种类型的违法犯罪。仅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为例,2018年便受理涉及网络直播的民事纠纷十余起。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视频直播构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当前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
 
    所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网络直播行业伴生的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纠纷愈来愈多,法律关系呈现平台提供者、主播、用户、经纪公司以及B端商家等众多主体,其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很容易引发矛盾乃至违法犯罪。
 
    急功近利导致乱象丛生。网络直播行业的逐利性驱使其力求在很短的时间内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各直播平台竞相“跑马圈地”,靠观众“打赏”“刷礼物”等炒作手段来获取利润。这种靠关注度和粉丝经济的盈利模式,必然造成乱象丛生和潜在犯罪风险。
 
    成本过低滋长违法犯罪。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再拥有一部智能手机,即可进行网络直播。这种低门槛的准入条件,以及被查处的低概率和极大暴利的可能性,刺激着一些主播和平台更敢于“越界”,促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关键根源在于监管缺失。网络直播具有文化、商业和社会属性,故其监管不可能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在众多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管理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合力的情况下,必然造成管理缺位或者滞后,这是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
 
    针对前述特点及原因,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着力健全规范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明确各职能部门不同的具体责任,为监管和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接报或者查处的部门要负责该个案牵头查处的责任,避免因交叉管理导致部门间推诿扯皮;立法时应注意法律位阶和效力,明确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定标准。
 
    切实加强网络直播的行业自律自治。鼓励指导成立网络直播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通过行业自律自治提高准入标准,落实档案登记制,完善盈利模式,建立网络直播“黑名单”制度,制约不正当竞争,使行业监管更具专业性和实效性。
 
    积极构建网络监管合力协作平台。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文化、广电、工信等部门统筹协调的网上统一合力协作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既能各负其责,又可协调运作,定期进行网络直播间的巡逻检查,实现监管常态化,加大对恶意直播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加强反对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的宣教。各类媒体应加强反对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的教育和宣传,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法机关应及时总结宣传该类犯罪的新类型、新特点及其法律后果,以警示网民守法遵规。落实在线举报机制,提升网民打击此类犯罪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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