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百科 >
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的犯罪竟合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1 19:16 阅读:
 
 
 
欧阳本祺 曹莉  人民检察  
 
由于APP数据的多重属性,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多个罪名,具体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三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关系还是法条竞合关系需作进一步研究。
 
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分标准。关于如何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学界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之争。但实际上这两种标准并不存在根本对立,只是从不同侧面进行区分,其中两种标准的分水岭在于法条交叉关系究竟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关系。有学者主张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竞合,不需要借助具体事实就可确定,所以法条之间的包容和交叉关系都属于法条竞合。也有学者则认为法条之间只有包容关系才是法条竞合关系,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笔者认为,探讨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分,应回归到犯罪的本质上来。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行为,故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还是一个法益。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不同的法益,单纯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足以全面评价行为所侵害的法益。而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虽然可能涉及不同法条,但数个法条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足以评价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2、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的行为所涉罪名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的行为所涉罪名之间的关系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关系。具体理由是:第一,在法益的同一性上,三个罪名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不同的章节,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其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自我决定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法益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在不法的包容性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任何一个法条都无法充分、全面评价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行为的不法内容。第三,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非法获取他人APP数据的犯罪竟合问题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信用卡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下一篇:谈伪造单证买卖外汇定性问题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