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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沟通协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08 11:01 阅读:
 
 
作者:张玉鲲    史达    姚彩云  来源:检察日报
 
 
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诉讼程序、量刑考量因素、协商空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强化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履行主导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加强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适度进行证据开示,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就量刑的各个情节深入研判,依法确定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的重大变革成果。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该制度适用范围进行限制,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因此在重罪案件领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但可行而且是必要的。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在诉讼程序、量刑考量因素、协商空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为强化在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履行主导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加强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适度进行证据开示,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就量刑的各个情节深入研判,依法确定量刑建议。
 
加强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中的控辩协商。由于公诉权能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所占比重有所增加,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当较其他案件更为周全。在达成认罪认罚合意时,检察机关应当认识到控辩沟通的重要性并予以积极实现,在合理的证据开示基础上,与辩护人就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及影响因素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协商结果的理性、自愿性和真实性。
 
重视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利,意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在认罪认罚案件的控辩协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指导意见》也进一步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虽然有所简化,但是辩护人的实际工作量并没有降低。从实践情况来看,重罪案件中,被害方遭受巨大损失,家属情绪不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慎重考量各种因素。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在于量刑是由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的,被害人家属极有可能存在疑虑。在协商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必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争取其同意和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既实现司法公正,又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基于民众的法律观念现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同意仍然会是相当长时期内重罪案件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条件。鉴于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尊重辩护人的地位,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沟通协商,确保双方交流顺畅,从而形成双方互相尊重、相互配合、理解共赢的诉讼新局面。
 
适度进行证据开示。为保证协商过程中双方信息对称,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系自愿理性作出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指导意见》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只是通过零星的条文赋予了被追诉人了解案情的权利。实践中,辩护人核实的是部分证据,被追诉人能够最大范围直接接触、了解所有案卷材料是在庭审时。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庭证据调查程序简化,被追诉人接触证据的范围和幅度可能有所减小。被追诉人可能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敬畏,为求刑期之宽缓,在不了解证据的情况下认罪,故对认罪认罚案件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证据开示虽然是保证控辩双方协商平等的重要方法之一,但是应当掌握好开示证据的“度”。这个“度”包含两个维度:一是“量之维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减轻诉累的制度,如果让被追诉人完整阅卷,办案机关还要派专人看守,若被追诉人刻意延长阅卷时长,可能导致诉讼举步维艰,故应当采取重点证据重点出示的方法,把握好出示证据的“量”。二是“时之维度”。过早的开示证据一方面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因对证据尚未吃透,影响证据体系的有效形成,进而影响协商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被追诉人有充足时间“圆谎”,甚至与在逃人员串供,因此应当注意开示证据的时间,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打消被追诉人的侥幸心理。
 
把握好协商的限度。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协商”是“有限协商”,比如,不对罪名进行协商。“有限协商”并不意味着辩方没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就罪名而言,辩护人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就案件的定性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但是不能以“若判处某种罪就认罪认罚”作为协商筹码。同样,对被追诉人的处罚也是检察机关结合量刑考量因素作出的判断,辩护人可以就具体的量刑情节进行协商。
 
通过高水准的量刑建议引导裁判结果。通过调研发现,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面,重点考虑量刑考量因素及其对刑罚的影响。
 
确定重罪案件中的量刑考量因素。第一,致死、致伤人数是重罪案件中最重要的量刑要素;第二,前科劣迹是体现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第三,犯罪对象、犯罪目的、作案工具、犯罪预谋、事后有无毁坏尸体的行为等也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被害人过错;第六,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谅解能够影响量刑,同时也是检方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时的重要考量情节;第七,事后救助行为。除此以外,特殊身份、共同犯罪人数等都可能成为量刑考量因素,以上考量因素加上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就构成了样本中常见的量刑考量因素。
 
确定量刑考量因素对刑罚的影响进而精准量刑。为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法院采纳率,拟尝试用“正向分值计算”加“反向判例验证”的方法对重罪案件进行精准化量刑。主要步骤是依据犯罪结果确定基准刑,依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确定建议的刑种、刑期。第一步是正向计算量刑分值。科学合理划分量刑情节的种类、进而确定每种量刑情节对最终量刑的影响,是实现个案精准、公正量刑的基础。依据对重罪案件判决中所有量刑情节的梳理、分析,结合其对判决结果的最终影响,拟将重罪案件中所有量刑情节及判决结果数值化,再对各量刑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叠加之后综合影响力、对最终量刑的影响力等进行综合分析。第二步是反向验证量刑分值。依据量刑值计算出可能的刑期幅度后,找到对应幅度及上一幅度和下一幅度的既往判例进行验证,来判断计算出的量刑幅度是否适当。第三步是调整并确定量刑值。根据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情形,对刑罚量进行调整,并确定量刑结果。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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