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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制度内容及方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21 14:20 阅读:
 
 
作者:范小云  来源:检察日报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等的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实质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协商,确保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信息公开,均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范围和内容
 
诉讼以证明为中心,裁判以证据为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各自发挥职能的前提是证据,各诉讼主体在证据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分析判断。因此,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当包含在卷的证明案件事实、情节及诉讼程序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还包括诉讼权利告知内容和案件基本信息。证据开示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诉讼权利和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首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等是人权保障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程序参与原则实现的基础。其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获取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罚等案件信息既是知情权和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2.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构成犯罪要件基本事实和刑罚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通过展示证据可以一方面利用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明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真诚悔罪,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外,还包括相关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等材料。证据开示包括证明案发时间、地点、人员、犯罪的原因、行为方式和手段、行为对象、犯罪后果等内容。但是,对于侦查机关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及他人隐私的证据,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公布有些证据内容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公开有关具体内容。
 
3.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是反映罪行轻重以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刑罚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各种情节,实践中区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具体包括以下量刑情节的证据。
 
首先,认定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法定量刑情节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认定自首、立功情节的主要依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进行认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确认。累犯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前科材料,包括前罪判决书及证明刑满或者假释期满的文书,展示认定累犯的判决书等相关文书,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
 
其次,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被害人过错对量刑有较大影响,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明确被害人过错程度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最后,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行为的相关证据:一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及挽回损失等证据;二是依法需要进行刑事赔偿的案件,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谅解的相关书面材料。
 
4.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有关决定的程序性材料。程序性材料主要是办案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材料,也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和鉴定意见告知书等材料。这些材料用于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也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进程及自愿性、真实性和主动性等进行分析判断。
 
5.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时应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侦查机关存在办案不规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应当并要求侦查机关对存在的瑕疵进行补充说明;对于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排除,发现瑕疵证据应当要求依法补正。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和处置情况在证据开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说明。
 
证据开示方式
 
证据开示方式应坚持依法开示的原则,即坚持依法公开的同时应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1.书面告知诉讼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书面告知应以诉讼文书的形式记载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并载明法律依据。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的诉讼权利相关文书包括委托辩护人及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退回补充侦查通知书以及该阶段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和对财产采取的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其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含义,均应当载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文书中,必要时做好解释和引导教育工作,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认罪认罚。
 
2.宣读内容。宣读内容的证据主要是以文字记载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宣读证人证言内容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和取证时间、地点、证人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内容)。鉴定意见是办案机关委托专业人员对犯罪事实相关的材料作出的专门性分析意见。宣读鉴定意见内容时,应结合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内容说明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宣读书证前要说明来源,并阐明所宣读内容拟证明的相关事实。
 
3.出示实物及图片。首先,证明犯罪事实的实物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刑事案件中的实物主要是案发现场提取的或者犯罪行为引发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以及作案工具等物证。对于没有随案移送的大型物品或者不方便移送的违禁品等实物可以出示案卷材料中的照片。其次,现场勘验照片及搜查扣押的其他与犯罪事实相关的图片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及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后扣押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者从其他地方扣押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是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
 
4.播放和展示相关内容。播放和展示的对象为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首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视听资料的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播放视听资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证明案件事实中起关键作用的视听资料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当场播放,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要求进行。其次,电子数据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种类展示相关内容,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始性和真实性。
 
5.解释专业性证据材料。解释剖析专业性证据材料是在展示证据的基础上,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解释说明,特别是其中有关专业性的术语、名称、相关的结论性内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获取相关证据内容后感到迷惑或者无法明白相关内容的,检察人员可以进行阐述说明,或提供相关专业资料。
 
(作者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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