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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间脱逃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15 13:08 阅读:
 
 
谢增益
 
  管制是我国刑法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进行社区矫正,而对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管制犯罪分子如何处理,刑事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以为,被管制人管制期间脱逃应明确立法,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管制期间脱逃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管制期间脱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更属于藐视司法权威。因为,执行社区矫正的依据是法院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法院的判决裁定被撤销,那么社区矫正也就失去了执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管制期间脱逃本质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藐视的是司法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依法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次,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管制与缓刑相比,缓刑是有条件不适用刑罚的改造方式,管制是较轻的刑罚,缓刑期间脱逃要收监执行,而管制期间脱逃,法院不能收监执行,也不能延长社区矫正执行时间,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由于对管制期间脱逃的处罚不明确,法院裁量适用刑罚时,一般而言会综合考虑刑罚执行效果,有时会避免适用管制,而以其他相近的刑罚代替。因此,认定管制期间脱逃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能够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再次,有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这里强调的是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但管制期间脱逃的人员,法院不能决定收监执行,无法下达收监执行文书,公安机关也就没有上网追逃的依据。同时,管制期间脱逃,行为人又不构成脱逃罪,公安机关也不能以脱逃罪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既承担特殊预防,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又兼具一般预防,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犯罪。因此,明确管制期间脱逃的处罚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维护正常社区矫正监管秩序,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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