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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2-18 13:30 阅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礼仁
 
盗窃对象认识错误是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一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相关客观事实发生不正确理解或判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极为复杂,它涉及到盗窃对象有无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价值的认识错误、盗窃对象物主的认识错误等。可以说,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比其他任何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都复杂;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较多的一个问题。因而,研究盗窃对象认识错误的定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盗窃对象认识错误,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一、对盗窃对象有无的认识错误。即对盗窃对象是否的存在的认识错误。 如在盗窃过程中不知盗窃目标中存在某种特定对象。常见的情形有:盗窃他人提包财物时,不知该提包中装有枪支;盗窃他人衣服时,不知该衣服中装有钱物,等等。
 
  对于盗窃对象有无的认识错误,在定罪时,应当根据具体盗窃对象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 变化而决定。一是如果误盗的对象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而属于其他特定物,并可以构成其他犯罪的。对这种情况,一般来讲,其误盗行为本身不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盗窃之后的持有或处分行为可以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盗窃后的持有或处分行为定罪。如前例所说的盗窃钱财而误盗枪支的,其误盗枪支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如果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枪支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是如果误盗的对象属于一般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则应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犯意转化。如果行为人发生非法占有犯意的转化,其误盗行为则可以构成盗窃罪。如前例中盗窃衣服时而误盗其他钱财,如果行为人盗窃后发现钱财而继续非法占有的,则属于犯意的转化,其盗窃数额应计算盗窃数额,一并定罪处罚。
 
  二、对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即对盗窃物品的性质和性能的认识发生错误。如把假币当真币盗窃;把复制品当真品。
 
  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一般应当按照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盗窃对象的性质定罪处罚。对于误盗的对象非法持有或处分,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如误把数额巨大的假币当真币盗窃,发现假币后又非法使用的,则可以盗窃罪(未遂)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的是,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上又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盗窃未遂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而,对于盗窃对象性质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作犯罪处理。
 
  三、对盗窃对象价值的认识错误。包括对价值高低和有无价值的认识错误。具体讲有四种情形:1、对盗窃对象价值低估的认识错误.即把价值较高的财物误认为价值较低的财物。2、对盗窃对象价值高估的认识错误。即把价值较低的财物误认为价值较高的财物。 3、 对有价值的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 即对某种有价值的盗窃对象误认为没有价值或不知盗窃对象具有经济价值。如文盲或低文化者,对于价值昂贵的软件等高科技产品,不知其具有价值而将其拿走。4、对无价值的盗窃对象的认识错误。即对没有价值的盗窃对象误认为有价值。如他人抛弃物等。前两种属于对价值高低的认识错误。后两种属于对价值有无的认识错误。
 
  对于盗窃对象价值高低的认识错误,一般应当按照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因为从现实生活来看,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有准确的判断和认识。
 
对于有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无价值的东西拿走,如果当其发现具有价值后,没有继续非法占有行为,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因为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
 
  对于无价值的东西误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盗走的,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
 
  四、对盗窃对象物主的认识错误。即对财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的认识错误。对此,可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将甲的财产误认为乙的财产或者将私有财产误认为公有财产盗窃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因为其盗窃对象不论属于甲乙或公私,都是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2、将自己财产误认为他人财产盗窃的。如在盗窃他人的财产(如摩托车)时而盗回了自己被盗的财产(摩托车)。对此应当定罪处罚。因为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3、将他人的财产误认为自己的财产拿走,如误拿他人的包裹。 对这种情况,如发现后无非法占有行为,应为无罪。因为缺乏主观犯罪故意。但如果发现系他人财产后而非法占有,则属于犯意转化,可以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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