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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不能一鉴了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29 阅读:
 
 
 
 一个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之争,不仅是个司法问题,它还关联着精神病人的社会处境,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免于恐惧(被精神病人伤害)的自由。
 
  3月27日晚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命案曾引发全国瞩目。20岁的大一学生滕某涉嫌用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室友芦海清。该案的最新消息是:警方对嫌犯滕某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滕某患抑郁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据法律,这意味着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他们对此不认可,将申请重新鉴定。
 
  围绕司法鉴定,尤其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展开的争议,近年来屡见报端。2007年4月,导游徐某在云南丽江无故砍伤20名游人。经两次鉴定,徐某被认定患“旅行性精神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一时间,舆论大哗,“旅行性精神病”迅速成为网络流行语,徐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更为轰动的是去年发生在南京的“6·20宝马肇事案”。嫌犯王某被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意见又让“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了网络红词,网民的质疑与吐槽在各类社交媒体上不断刷屏。
 
  按理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个专业活。别说我们这些围观者,就是检察官、法官,面对一纸鉴定意见,也只能从程序上和形式上(比如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无鉴定资质等)进行审查。专业细分之下,对鉴定意见的尊重就是对科学的尊重。
 
  当然,鉴定意见并非不能推翻,鉴定人同样也有腐败的可能。2012年之前,法定证据中只有“鉴定结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将“鉴定结论”改成现在的“鉴定意见”。这一修改的用意,明显指向鉴定人就专业问题的专业判断并不等于“结论”,而只是一种个人“意见”。这种个人意见要成为定案的根据,还需要查证属实。
 
  依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启动权在公安司法机关,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也有申请重新鉴定权。司法鉴定动辄关系涉案人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事人对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同看法,鉴定人有义务就其鉴定意见进行通俗化的解疑释惑。当事人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通过引入专业人士来对当前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或证伪。
 
  对于当事人或围观者来说,四川师大命案中的嫌犯精神病学鉴定之争,大可等待重新鉴定的启动。作为一种可能性,嫌犯的“抑郁症”或被另一份鉴定意见再度认同。公众的恐慌在于,不管是徐某、王某还是滕某,这些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人,在发案之前就潜伏在我们身边。而我们对这些“旅行性精神病”患者、“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抑郁症”患者等,并没有太多辨识方法——因为他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大多数时候与常人无异。
 
  以此看来,一个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之争,不仅是个司法问题,它还关联着精神病人的社会处境,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免于恐惧(被精神病人伤害)的自由。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精神病学鉴定个案要搞准,还没卷入刑事案件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及时就医,这不仅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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