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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2 阅读: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侵占罪
 
1.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2.公诉案部分事实定性为侵占罪时应按自诉案处理(人民司法2014.16.03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发现部分事实构成侵占罪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诉。若检察机关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提起自诉;待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中的公诉部分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并不需要单独立自诉【案号】再行并案审理。
 
【案号】一审:(2013)玄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3)宁刑二终字第106号
 
3.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06.078)
 
【裁判要旨】对于遗忘物,如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不成立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万刑初字第831号
 
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人民司法2011.8.025)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00253号
 
5. 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0.009)
 
【裁判要旨】委托人在将财物交由受托人代为保管之前进行了包装、封缄或者上锁,这种行为表明委托人已排除了受托人对封存财物的控制与支配。委托人尽管将整个包装物交给了受托人,但并没有失去对封存财物的控制,其对于包装物内财物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由于盗窃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占有的他人性,也就是说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包装物进行破坏并取出其中的财物,就属于侵害了委托人的占有,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盐刑初字第87号二审:(2008)嘉刑终字第68号
6.区分盗窃罪与普通侵占罪之难点探析(人民司法201602.041)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职务侵占罪
 
7.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司法2015.02.030)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本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
 
8.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人民司法2012.04.059)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时还应包括盗窃、作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为行为人单位持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的作骗行为也能构成职务侵占,因为实施这种骗取行为的人始终拥有着经手该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作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犯罪对象是本公司货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案号】一审:(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695号  二审:(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60号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人民司法2011.4.051)
 
【裁判要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一审:(2009)钟刑初字第230号二审:(2009)常刑二终字第51号
 
10. 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人民司法2009.8.052)
 
【裁判要旨】物业公司的管理层干部利用审核公房承租人资格的职务便利,低价向自己的亲友或他人非法出让不具流通性的公房承租权,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虚构成为公房承租人同时,利用房产交易中心只进行形式审查的操作方式,制作出具虚假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材料,使公房产权得以顺利变更登记到个人名下,以便自己的亲友或他人获取房屋转让后的巨额差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622号
 
11.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性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22.064)
 
【裁判要旨】如何正确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不仅关系到被告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关系到受害人的正确界定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刑民交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应当注意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性与民事代理中的职务性法理衔接,同时,正确判定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对象,正确理解本单位的财物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依法依约而由单位临时占有、管理、使用、运输、加工的他人财物,以及可能因这些财物的灭失而由单位对外承担债务的财物,同样应当认定为本单位的财物。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756号二审:[2009]泉刑终字第34号
 
12. 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09.16.008)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案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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