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法刑诉法详解 >
交通肇事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0 阅读: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德田交通肇事案(最高法公报2017.06)
 
【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2.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交警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司法2017.02.025)
 
【裁判要旨】重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交警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交警执法违法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6)浙02刑初10号 二审(2016)浙刑终216号
 
3.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人民司法2017.05.036)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
 
4.醉驾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3.004)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案号】一审:(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
 
5.交通肇事罪中间接因果关系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23.027)
 
【裁判要旨】“黑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章下客,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致死。“黑车”的违法行为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但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危害行为应优先考虑交通肇事罪。同时,“黑车”的违法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被乘客的横穿行为所阻,“黑车”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5)晴刑初字第13号
 
6.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的性质认定(人民司法2015.08.102)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7.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5.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并具有无证、超速、超载等多个严重违章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号】一审:(2013)温龙刑初字第797号
 
8.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人民司法2013.04.018)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明知不采取救助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案号】一审:(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
 
9.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人民司法2012.06.007)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杭余刑初字第393号二审:(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10.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人民司法2012.06.010)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一审:(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二审:(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11.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人民司法2010.04.048)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死亡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权利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盗窃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案号】一审:(2008)东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9)泰刑二终字第20号
 
12. 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0.16.066)
 
【裁判要旨】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责任认定根据型、重伤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转化型等五种类型。其中,对已作丈罪要件的这逸,不能再作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免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0)足法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13. 因追赶肇事逃逸者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人民司法2009.8.049)
 
【要点提示】驾驶机动车辆追赶肇事逃逸者,致使逃逸者采取措施不当翻车死亡,不属于正当自救行为,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号】一审:(2008)虎刑初字第0365号
 
14. 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交通肇事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故意伤害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下一篇:危险驾驶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