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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5 09:14 阅读: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侵犯著作权罪
 
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法公报2012.01)
 
【裁判摘要】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2.工业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中的复制与非法经营额(人民司法2012.02.053)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案号】一审:(2011)滨知刑初字第0002号二审:(2011)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3.侵犯著作权犯罪非法经营数额以及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人民司法2012.20.066)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中,不管是已销售情形还是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的内涵应是不变的。既然已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是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即全部违法收入;那么未销售情形,非法经营数额即是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侵犯著作权罪不以造成被侵权人损害为构成要件,只要完成了复制或发行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构成既遂。即便是既复制又发行行为,行为人只要完成其中的复制行为,就应当认定构成既遂。
 
【案号】一审:(2007)雨刑初字第378号二审:(2007)长中刑二终字第0263号
 
4.利用游戏外挂代练升级的刑法评价(人民司法2012.12.006)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5.网游外挂研发及后续行为的刑法适用(人民司法2012.12.01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人民司法2011.14.057)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沪二中刑初字第85号
 
7. 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14.063)
 
【要点提示】本案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开放式许可协议的方式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涉及软件许可协议的性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及法条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本案被评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号】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990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
 
8.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87号)
 
【裁判要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9.未经许可使用联合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人民司法2015.08.029)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否使用,也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然而,联合商标具有其特殊属性,主商标的使用就是联合商标的使用。假冒联合商标,达到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2号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9号
 
10.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3.06.007)
 
【裁判要旨】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是否相同时,应将商标本体作为比对基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刑法上相同商标和民法上近似商标的区别,不能随意将民法上的近似商标认定为刑法上基本相同的商标。
 
【案号】 一审:(2011)普刑初字第330号 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9号
 
11.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人民司法2013.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来否定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证,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2079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知)终字第3号
 
12.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人民司法2012.24.013)
 
【裁判要旨】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仅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括尚未组装完毕,但是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
 
【案号】一审:(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13.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14. 销售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零部件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24.054)
 
【裁判要旨】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09)黄刑初字第644号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5.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损失的认定(人民司法2016.11.036)
 
【裁判要旨】母公司不能基于其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而当然地成为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子公司将其商业秘密产品销售给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再由其他子公司销售给市场终端用户的行为具有关联交易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其他子公司销售商业秘密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不能计入权利人的销售利润。
 
【案号】一审:(2014)徐刑(知)初字第12号
 
16.商业秘密“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的司法判断(人民司法2015.22.102)
 
【裁判要旨】商业秘密“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是司法解释列举的属于公众知悉信息的第六种情形,具有兜底性质,弥补了立法不周延的缺陷,但也存在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问题。司法人员应当把握该情形的法律内涵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取向,通过听取和审查专家意见掌握基本技术常识,并站在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立场,综合具体案情,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
 
【案号】一审:(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知)终字第10号
 
17.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人民司法2014.16.021)
 
【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四种计算方法。在适用计算方法时,需要把握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准确地加以选择,并重视权利人产品利润合理性的审查。商业秘密的价值一般与其秘点相对应,秘点具有独立价值的,应当单独计算;秘点与整件不可分割的,应当按照秘点在整件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040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552号
 
18.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判断(人民司法2009.16.014)
 
【裁判要旨】认定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能简单地因为其中包含一项或多项公知技术就否定其秘密性,应当综合考虑技术要素的组合及整体是否体现了权利人的独创性劳动。对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判断,必须考虑权利人主观上的保密意图和客观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被害方的损失,必须综合考虑与商业秘密产生和应用相关的各种直接因素,也必须切实考虑司法的公正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以侵权人的获利来认定具有现实合理性。 
 
【案号】一审:(2007)杨刑初字第751号二审:(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432号
 
19.侵犯技术秘密犯罪案件的损失计算方式(人民司法2012.14.012)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并生产销售与权利人相同产品的,应当以行为人利用该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同类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作为计算权利人损失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1)宜知刑初字第5号二审:(2012)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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