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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猥亵成全球性社会问题 看国外如何界定猥亵儿童行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6-28 17:05 阅读:
 
来源:环球时报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关于骆某猥亵儿童案,最高检明确,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据了解,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2名幼女、猥亵多名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指导案例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在办案中应当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当庭对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最高检称,该指导案例一是明确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二是指出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三是强调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建议、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起变更抚养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案的办理,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注重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必须予以坚决严惩。最高检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一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此次发布的指导案例与以往不同的是,隐去了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案发地点、办案单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边的人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这也是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除了通过下发指导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之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适时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后,各省级检察院也将该份检察建议书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区、市)领导,同时报送了本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多个检察院很快收到了该省(区、市)领导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门的落实反馈意见。11月9日,贵州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该省教育厅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以此次检察建议的办理为契机,从提高认识、建章立制、强化人防技防等综合防控、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严格责任追究和加强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园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指示该省教育厅认真落实好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全面排查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主动对接公检法等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重庆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对侵害学生的教职工员工从严处理、坚决清除,加强市教委和检察院信息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立足监督职责,继续与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通过案例,最高检明确,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被猥亵或性侵是个全球性社会问题,而在网络时代,接触交流方式的多元化给相关罪行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国外对猥亵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各有什么特点?驻多国记者对此做了调查。
 
日本:
 
猥亵罪可分为四大类
 
在日本,猥亵罪包括强制猥亵罪、公然猥亵罪、猥亵物颁布罪等。所谓强制猥亵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和胁迫等手段进行猥亵行为,比如强行脱去受害者衣物等。对于不满13岁的男女儿童进行猥亵都将被判处强制猥亵罪,哪怕受害人不起诉。
 
日本警察厅的统计显示,2017年,全日本共有强制猥亵罪受害人5809人,其中有953人不满13岁。强迫儿童抚摸特定部位,给儿童看某个特定人物的裸体照片,拍摄儿童的裸照,强行亲吻儿童等,都属于强制猥亵罪。今年9月,日本爱知县一家保育院的男员工抚摸院内多名儿童的身体,触犯强制猥亵罪而被捕。至于常说的“电车色狼”,也属于犯了强制猥亵罪。
 
所谓公然猥亵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或露出身体某些部位以及发生性关系。据日本《东京新闻》报道,2013年9月底,一家AV公司租下神奈川县一个野营场拍摄成人电影,尽管公司负责人声称一直进行巡查,禁止任何外部人员入内,东京警视厅闻讯后仍将男女演员及拍摄制作人员共52人,以涉嫌公然猥亵罪送检。
 
所谓猥亵物颁布罪,是指公然贩卖、分发、陈列含有猥亵内容的文章或画像、照片等。据日媒报道,日本女漫画家五十岚惠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将自己下体3D扫描后的数据通过邮件发送给11个人,违反了猥亵物颁布罪,被判罚款40万日元(1元人民币约合16日元)。2016年10月,静冈县一名34岁男子,因在一家小卖部自行车停放场向女高中生的自行车车筐里放色情照片而被捕。在日本,哪怕你只是持有一本儿童色情杂志,不管入手渠道是自己购买还是朋友托你保管,都触犯了相关法律,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可达100万日元的罚款。
 
2017年,日本修改刑法,又新增一个监护者猥亵罪,具体是指父母或亲属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未满18岁的子女进行猥亵,哪怕没有暴力或胁迫,哪怕受害人不起诉,搜查机构也可以逮捕并起诉监护者。今年8月,兵库县一名男巡查长就因对自己未满18岁的女儿有猥亵行为而触犯监护者猥亵罪被捕。
 
去年11月,日本最高法庭的15名法官一致通过一项裁决:对待未满13岁的儿童,哪怕没有性意图也可视为强制猥亵罪。这一裁决颠覆了日本自1970年以来需要确认性意图的判决前例。
 
日本《每日新闻》曾对引起这一裁决的案件进行过详细报道:2015年,山梨县一名40岁男子被债主命令去拍一名不满13岁的女童的裸体。该男子供述称,自己始终没有触碰过该女童,对她也不怀任何性意图。
 
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本的相关法律在不断修改、完善。今年11月,茨城县守谷市22岁小学男教师篠田泰辉因在网络空间涉嫌强行猥亵罪被捕。他通过社交软件,把自己伪装成女学生,诱导一名9岁女童给他发裸体照。
 
众所周知,日本已进入超高龄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接受专门护理。日本介护劳动组合曾进行过内部问卷调查,在2411个有效回答中,有718人表示曾被老人性骚扰,主要表现在被抚摸身体,被老人用含有性意味的言语调戏,被老人盯着胸部看,被老人故意亲吻或啃咬手部等。目前,日本介护领域正在争取多方意见,力促日本政府针对介护岗位上的性骚扰、猥亵行为立法、修法。
 
美国:
 
从一起著名的议员猥亵案说起
 
今年6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诺曼湖高中一名叫乔纳森·布施的教师,因多起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犯罪被捕。这本是一起普通案件,但它却成为美国一则全国性新闻,因为美国媒体发现,案件中同布施发生关系的一名未成年少女,与2016年美国前国会议员安东尼·韦纳发送色情信息案的受害者是同一个人。
 
安东尼·韦纳曾被视作政治新星,他的前妻阿伯丁做过希拉里的私人助理。早在2011年,韦纳就被爆借助网络向多名成年女性发送猥亵图片和文字,并因此被迫辞去议员职务。两年后,他尝试竞选纽约市长,再次因“猥亵照”而中途放弃。2016年9月,媒体爆料韦纳涉嫌向一名15岁少女发送色情信息。这次,他不仅遭遇牢狱生涯,妻子也跟他离了婚。韦纳从2017年11月开始其21个月的刑期,因表现良好,他将于2019年5月提前释放,但出狱后,他必须在官方的性犯罪者名录里登记留名。
 
在美国,各州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具体到猥亵罪,按字面直译,各州刑法规定的“公众猥亵”罪对应中国的猥亵罪,但各州的定义不尽相同。在阿拉斯加、亚利桑那等州,“公众猥亵”是指针对公众的涉及裸体或性活动的行为,包括在公开场合裸露或暴露身体特定部位,以及两个(或更多)人在公众面前进行性行为或其他性接触。而科罗拉多州、佐治亚州等还将“淫乱的爱抚或猥亵爱抚他人的身体”列入猥亵罪范畴。对于美国多数州而言,针对成年人的猥亵犯罪多为轻罪,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被列为重罪。
 
事实上,中国刑法中的猥亵罪也与美国各州刑法所界定的性侵罪有重合之处。美国2/3的州以美国法学会《模范刑法典》为本州刑法的蓝本,最新版本的特点是将性侵案分级处理,比如强奸性侵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重罪,又如亚拉巴马州将性侵罪进一步细分为强奸罪、性折磨、性虐待、露阴等。
 
在美国,有关未成年人遭猥亵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今年8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个大陪审团发布长达800多页的关于该州天主教神职人员猥亵和性侵儿童的报告,提到过去数十年间,约有超过1000名儿童遭300多名“狼牧师”性侵。今年4月,美国著名笑星、“美国老爹”比尔·科斯比被陪审团认定犯有猥亵罪。
 
尽管美国各州法律严格,现实中,美国性犯罪的发生率依然很高。据美国司法部估计,每年约有22.5万名女性遭到性攻击。纽约市卫生局两年一次的“青少年风险行为”调查显示,超过3成的高中男女学生遭遇强迫性行为或约会暴力。这与美国的司法体制有较大关系:一方面,美国许多地方,如军队等热衷于向受害者提供“保密协议”和“有偿私了套餐”;另一方面,这类犯罪取证困难、司法程序漫长,从而让不少受害者知难而退。
 
德国:
 
让孩子从小学会说“不”
 
“对于猥亵儿童罪,德国有极其严格的立法规定。”柏林青少年法律问题专家莱辛贝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德国法律对猥亵行为的定义,不仅指身体私密部位发生直接接触,非身体接触同样属于这一范畴。
 
德国刑法法典176条规定,任何人如对14岁以下的儿童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色情书籍、影片,或拍摄和传播儿童色情片,进行“性恐吓”,进行色情聊天等,都属于猥亵行为。如有这些行为,可以处以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至10年的监禁。
 
实际上,德国对猥亵儿童罪的最近一次修法直到4年前才完成。莱辛贝格说,其背景是猥亵儿童问题日益突出。德国刑事犯罪调查局的报告显示,近年来德国平均每天发生的针对儿童的猥亵、性侵案件达到近40起。
 
2012年,德国联邦议员埃达提因在自己的电脑里私藏大量儿童色情照片而遭警方调查,还被国际反儿童色情组织盯上。埃达提因此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但当时却因法律上的空白,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德国进行了儿童性犯罪大讨论,推动德国猥亵儿童问题的修法。
 
今年9月,德国《明镜》周刊曝光的一份天主教教会文件显示,1946到2014年间,有1670名神职人员曾猥亵3677名儿童,包括非身体接触的性滥用行为。由于当时对非身体接触的性滥用行为规定不严,导致有此行为的神职人员没有受到法律惩罚。
 
“放宽猥亵认定标准有利于儿童权益保护。”莱辛贝格说,尤其是目前处于网络时代,许多儿童成为网络控、手机控,儿童很容易在虚拟空间碰到“披着羊皮的狼”,放宽猥亵认定标准是对那些存心不良者的警告和威慑。
 
除了制定严格法律,德国也加强各种预防猥亵的措施。比如,德国孩子从5岁起就在学校接受有关防性猥亵的课程,从小学会说“不”。课堂上,老师通过录像等展示非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德国各州及联邦还开展各种防猥亵宣传活动,比如全国巡演舞台剧《不要怕》,该剧讲述儿童可能面临的性侵及如何防范的问题。
 
由于一半左右的猥亵儿童罪发生在家人和熟人间,德国家庭从小注重孩子的隐私,比如婴儿不穿开裆裤,给孩子单独房间,不让孩子与熟人独处等。
 
印度:
 
有法不依是个老难题
 
印度法律对于猥亵/性骚扰,特别是涉及儿童的相关罪行给予严格界定和量刑,这表现在印度《刑法》中的诸多条文。
 
比如《刑法》第354条A款: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及求爱,包含性邀请,未经同意向对方展示色情图片或文字,或进行不受欢迎的性评论等,适用3年以内监禁及罚金;B款:强迫女性裸体,适用3至7年监禁及罚金;C款:偷窥或未经同意拍摄女性影像……此外,《刑法》第499条针对的是伪造、变造照片/影像并传播,第509条讲的是利用言语、手势、姿态等侮辱女性。
 
印度《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性骚扰/猥亵法案》也有相关规定:性骚扰/猥亵少年儿童,包括展示少年儿童的身体或威胁展示其身体用于色情图片等用途,适用刑罚为3年以内监禁及罚金。
 
作为软件和服务外包大国,早在2001年,印度就出台《信息技术法案》。但当时主要目的是防范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商业犯罪,所以防范针对人的犯罪方面,仅就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做了规定。后来随着网络性骚扰案例涌现及审判中无法可依,印度《刑法》突破原有界限,开始对一些信息技术犯罪进行惩处。最终在2008年,印度对《信息技术法案》进行了相关修订。
 
印度在2000年发生有记载的第一例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性骚扰/猥亵案件。该案中,新德里一名男性软件工程师在遭公司解雇后怀恨在心,为报复老板,他伪装成老板的妻子与多名男性进行内容低俗的网聊并把老板家的电话留作联系方式。在接到多通内容下流的电话骚扰后,老板妻子报了警,警方通过技术侦查将该工程师逮捕,但该嫌犯后来获得保释。
 
与强奸犯罪类似,印度的猥亵罪/性骚扰同样面临报案率严重偏低、侦破困难重重、律法齐备却难以执行等尴尬处境。究其原因,印度传统宗教文化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印度传统宗教文化似乎并没有把猥亵/性骚扰当成一种罪行,反而有一种游戏甚至宣扬的姿态。比如印度大神克里希偷看姑娘们洗澡而且把她们的衣服藏起来调戏她们,这一故事在许多印度传统艺术品中传播。
 
有法律但执行难是印度的老难题,一件普通案子审理七八年很常见,判决执行往往也马马虎虎。2007年,好莱坞男星李察·基尔在印度参加一项活动时拥吻一印度女星的面颊,被印度教徒抨击为“邪恶猥亵”行为。随后印度法院也控告二人两项猥亵罪,但在李察·基尔道歉并返美后,案子就不了了之。当然,李察·基尔二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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