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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钱删帖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23:19 阅读:
从收钱删帖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案情概要】
 
被告人段某某自2011年开始,先后在百度忠武吧、忠武论坛上注册ID号,用户名分别为“忠武小子”、“公益忠武”、“忠武环保卫士”、“魅力忠武”、“铁军布洛克”……三十五个ID账号。同时取得了忠武吧、忠武吧论坛坛主资格,使用吧主账号为“忠武侠客”和“忠武剑客”。段某某先后利用吧主身份注册多个ID账号,在忠武吧和忠武论坛吧上发布忠武县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负面帖子,并以发帖、跟帖制造影响,迫使被害单位及个人向其支付删帖费牟取利益。段某某先后19次索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43400元。段某某经人举报而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以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吧主身份,采取以在网上删除被害人负面帖子为要挟,先后19次索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康律观点】
 
本文选取的案例很简单也很普遍,笔者试着以小见大,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问题一:敲诈勒索罪的证据认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般需要满足四个证明点:(1)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恐吓或者胁迫行为;(2)暴力恐吓或胁迫行为使相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3)相对方处于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4)行为人因此非法占有了对方处分的财产。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 海山 律师编辑)
第一个证明点,是行为人客观行为的证明,实务中较易认定。第二个证明点,是被害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如何判断呢?通常情况下,应当先以社会一般人的感受为基准,再结合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做进一步判断。如果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则进一步分析,在具体案例中,特定的环境下是否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有没有相反证据阻却。第三个证明点要证明两个层次,一是被害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受行为人胁迫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层次的证明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陈述。第四个证明点,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即证实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问题二: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修订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除了“数额较大”外还有“多次敲诈勒索”。那么,因入罪标准的不同未遂的标准亦应当不同。
 
假设,本案被告人段莫某对其中一名被害人甲实施了敲诈,向甲索要的金额为2万元,甲实际交付了1.5万元,又打了5000元欠条。如何认定段某某的犯罪形态呢?
 
上述例子就是从“数额较大”入罪标准来认定未遂形态的,在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数额较大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本例中,段某某预期数额是2万元,虽然5000元的欠条在民法中是无效的,但从段某某让甲书写欠条的动机可以看出,段某某的预期值没有因为只是得到了1.5万元而有所改变,应认定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万元,且系犯罪未遂。
 
至于从“多次敲诈勒索”入罪标准来认定未遂形态,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的观点是(刘中发主编《典型案例诉辩审评——敲诈勒索罪》第81页):“多次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标准为:每次敲诈勒索均未取得财物。因为,多次敲诈勒索与所有侵犯财产罪一样,实际占有财物才是犯罪完成,而多次敲诈勒索更应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只有当多次中的每一次均未取得财物,才能认定多次敲诈勒索未遂,如果仅仅是其中某次未取得财物,则只能在整体既遂的基础上,把这一次作为量刑情节。”
 
问题三: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认定
 
我们再把本文的案例做个假设:段某某敲诈了被害人乙(乙是某政府部门领导),具体行为是段某某在论坛上发帖,说自己知道乙在某年某月收受了第三人的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该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看到该贴后找到段某某协商删帖,协商中,乙承认自己确实收受了第三人的贿赂30万元,段某某则回应:“反正30万元也不是你应得的,若要删帖就需支付30万元给我”。
 
我们知道,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非法占有该笔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例中,乙被敲诈勒索的30万元是其受贿所得,本不应属于他本人所有,是否也应视为遭受了财产损失呢?
 
对此,我国主流学界的观点是:基于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秩序的考虑,对这种非法占有状态仍应给予特殊保护——除非依照法定程序发还所有人或没收、上缴国库,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对该财产作出进一步侵夺或处置。(刘中发主编《典型案例诉辩审评——敲诈勒索罪》第137页)
 
问题四:敲诈勒索行为对象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再把本文案例做个假设:被害人丙看到段某某在百度忠诚论坛上发的关于其本人负面消息的帖子后十分恐惧,逐找到段某某要求其删帖,段某某以此要挟丙支付5万元删帖费,丙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段某某。那么,“欠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能穿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呢?
 
在民法中,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财产;在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明文规定是“公司财物”,公私财物是否包括债权债务凭证,目前并无定论。但是,如果认为刑事只保护财产的所有权,就意味着刑法并不保护债权,这是不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与刑事司法实践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276条之一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表明了债权也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837页)
 
本案中的欠条本身不是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其所记载的内容,会导致被害人陷入丧失财产的严重危险,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行为对象。
 
 
作者: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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