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29 11:47 阅读: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 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