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6 20:38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
 
二○○○年二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000年02月24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4〕5号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