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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17:42 阅读:

  (2007年10月30日沪禁毒办[2007]49号公布)

  各区、县委宣传部,各区、县法院,各区、县检察院,各区、县经委,各区、县教育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文化(广)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工商分局,各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文化执法大队,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提高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效,特制定《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毒人民战争成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在继续治理海洛因等传统毒品问题的同时,加强对新型毒品的防范教育,严厉打击制造、运输、贩卖新型毒品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涉及新型毒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教育惩戒。采取坚决措施,在2008年底之前实现:公众接受新型毒品预防教育率普遍提高,口岸立体查堵机制和日常监管网络进一步健全,吸食新型毒品的现有人员全部纳入管控帮教、新滋生人员得到有效控制,公共娱乐场所基本无毒的工作目标。

  一、注重实效,积极开展预防宣传教育

  1、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禁毒职能部门要在现有禁毒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效能,深入社区、单位、家庭和人口密集地区,对《决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群众认知程度;要组织相关禁毒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通过人物专访、撰写文章、专题讲座等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政策,树立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做坚决斗争的信心和决心,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防范教育。加强对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和高发单位、场所的禁毒防范教育和知识培训,使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各级禁毒职能部门要对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和制药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责任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禁毒法制教育,对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禁毒知识轮训和应知应会测试;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切实把防范新型毒品知识纳入相应的教学范围和评估体系,重点加强对中专、职(技)校和高校在校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确保学生掌握防范新型毒品常识,提高拒毒技能。

  3、扩大社会动员范围。各级宣传部门和禁毒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关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宣传,努力提高公众对举报途径、奖励范围等内容的知晓程度;公安部门要加快对举报奖励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兑现奖励措施,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文化、宣传和禁毒办等部门要注重收集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及时向公众展示打击查处工作成效,公开曝光涉毒单位、场所及人员。

  二、强化措施,严打涉及新型毒品犯罪

  4、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打团伙、摧网络、破大案、抓毒枭、缴毒资”的缉毒工作方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各级公安部门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能力,强化专案工作,加大侦查破案力度;要及时调整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打击查处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职责任务,把严打、严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引导办案部门做好侦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批捕、起诉质量。各级法院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主要成员。

  5、加大口岸查缉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口岸单位的业务指导,密切与兄弟省市缉毒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键全和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口岸缉毒协作机制,形成整体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每季度定期研判口岸缉毒情况,及时找准查控重点环节,调整查堵工作策略,实施精确打击,全力阻断新型毒品出入境通道。海关、机场、铁路、邮政、水运、公路、货运等部门要充分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加强缉毒工作力量建设,加大口岸先进缉毒检验仪器设备投入,积极组织开展监管区域或者行业内的堵源截流工作。

  6、严控易制毒化学品。各级公安、经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积极拓展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市、区两级办证网络的日常服务和动态监管效能,落实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2007年底前,要建立一支覆盖全市所有生产、经营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以及重点制药机械单位的禁毒信息员队伍,2008年底前,逐步扩大到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和制药机械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监管能力。

  三、全面排查,严惩场所涉毒违规行为

  7、开展全面排查巡访。不断夯实娱乐场所管理基础,扩大日常监管工作覆盖面。2007年底前,区县禁毒办、公安要会同文化和工商等部门,积极动员社区各方力量深入排查,切实摸清辖区各类场所的数量、规模,逐一核查其经营主体、资质和从业人员,以及以往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季度梳理汇总、动态记载和分析上报制度。公安、文化和工商部门要积极采取部门错时交叉与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场所开展多角度、多层面的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查覆盖面和实地暗访频率;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定期排查和日常巡访等情况,确定监管工作重点,明确具体任务目标,制定针对性的打击整治措施。

  8、做实各项防范措施。2007年底前,各级公安部门要与娱乐场所的物业和经营业主逐一签订禁毒《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责任;要会同文化部门全面落实娱乐场所保安派驻和定期交流轮岗,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和持证上岗,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图像实时监控录像,以及营业时间限定等要求和措施;对于未落实有关防范措施的娱乐场所,要坚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达到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要求,联合制定辖区娱乐场所发展和管理方案;要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前置审核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筑牢工作防线。

  9、严查场所涉毒行为。要持续开展对歌舞厅、卡拉OK厅(包房)等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酒吧和私人会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在已开展的专项行动基础上,整合各地区、各警种资源,采取区域性集中打击和跨区域交叉整治等方式,狠狠打击场所涉毒行为。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属地职能部门明查与上级职能部门暗访相结合,主管部门监察督促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严格落实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和相关行政处罚措施。娱乐场所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一律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落实具体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抄告文化行政执法、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对无证照涉毒经营场所,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文化、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对于直接参与,或者故意放纵涉毒行为的场所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公安部门和检察、法院机关要依法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每季度要将组织巡查暗访,开展打击整治和查处涉毒场所名称、经营地址、处罚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汇总,并上报同级禁毒委备查。

  四、加强管控,帮教吸食新型毒品人员

  10、提高防范监测能力。各级禁毒办、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发现一个、登记一个”和有关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及登记统计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吸毒、注射新型毒品人员基本情况、吸戒毒史、精神状况等内容的详细记载和信息采集工作,并如实上报各类季度统计数据;每半年开展一次对辖区新发现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梳理分析,研究区域内新型毒品的滥用变化趋势,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预警性指标内容,为地区禁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1、积极收治违法人员。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违法人员的查处力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要会同辖区卫生部门做好单次查获大批嫌疑人员的处置预案。确保尿样检测、案件查处和收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违法人员,一律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对认定为吸食、注射新型毒品成瘾的违法人员,予以三个月的强制性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司法行政部门要最大限度提高现有监管场所收治能力,及时做好收治人员接收工作,并落实针对性的分区管理、治疗和教育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戒毒康复工作的实践研究。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加快新型毒品对人体精神状态影响的临床学研究;2008年底前,出台有关新型毒品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及治疗指导意见,建立一支精神状态评估的专业队伍,为戒毒康复和管控帮教工作提供医学支撑。

  12、规范管控帮教工作。各级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和禁毒办等部门要按照吸毒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将吸食、注射新型毒品成瘾人员纳入日常管控帮教工作范围;要及时落实新型毒品成瘾人员戒毒出所后的社区接茬帮教力量,积极开展服务帮教和尿样检测(两个月开展一次,共计10次)工作。要严格把握戒断毒瘾认定标准,对新型毒品成瘾人员进行戒断认定前,必须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做出精神状态评估。

  五、多措并举,提高整体工作成效

  13、明确管理职责要求。各级禁毒办要组织辖区经委、公安、文化、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禁毒职责分工要求,遵循“属地化管理”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在2007年底前,对辖区所有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和制药机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娱乐场所要逐一明确在各个经营环节中所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负责人和监管责任人,并进行分类梳理、汇总上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禁毒工作形势的发展和新的任务要求,及时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并不断加大对重要领域、重点环节的资金扶持力度。

  14、完善抄告警示制度。2007年底前,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出台有关制度规范,明确涉毒娱乐场所双向抄告制度和吊销证照所需证据材料等具体内容,细化具体操作流程,切实形成无缝衔接;要积极指导行业协会完善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及时记录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情况,并将涉毒娱乐场所名单及处罚结果予以公告。2007年底前,经委、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完善对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和制药机械等单位的情况抄告制度,建立向其上级业务主管或人事挂靠部门的情况通报制度,并在办证网络中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名称一律进行公告、警示。

  15、建立督察督办制度。各级经委、教育、公安、文化、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查找漏洞、分析原因和研究对策;要积极发挥监察部门作用,对所属内部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履责情况开展督察,确保各项工作职责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各级禁毒办要经常深入辖区有关单位,了解工作推进和执行情况;要结合禁毒委的任务目标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对辖区政府职能部门的逐级负责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要坚决行使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工作要求和措施执行不到位,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或督办意见,责令限期落实;对因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经营单位秩序混乱、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坚决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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