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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走私犯罪调查报告(2007年)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1:05 阅读:
上海市走私犯罪调查报告(2007年)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公诉资料,2007年,该院共办理移送审查起诉走私案件42件,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33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9件。所有走私案中,走私普通货物罪共36件,占全部走私案的85.7%,其中,28件提起了公诉,8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5件,占全部走私案的11.9%,其中,4件提起了公诉,1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走私毒品罪1件,占全部走私案的2.4%,该犯罪提起了公诉。200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办理过除上述三种犯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走私犯罪案件。
 
    2007年,全市移送审查起诉的42起走私案中,有24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是单位犯罪,这24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21起提起了公诉,3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另12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是自然人犯罪,这12起犯罪中,7起提起了公诉,5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年发生的5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和1起走私毒品案都是自然人犯罪,不涉及单位犯罪,其中有1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07年,全市有8起提起公诉并经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提起了上诉,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罪7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1件。这8起上诉的案件,最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都维持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
 
    2007年,全市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案件,共涉案64人,实际判决58人,占全部涉案人数的90.6%,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罪58人,起诉53人,不起诉5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5人,走私毒品罪1人。涉案单位27个,起诉24个,不起诉3个,这些涉案单位全是公司法人。该年,所有涉案人数中,共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5人,其中,1人具有本科学历,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全部涉案人数的比例约为54.7%。
 
    2007年,上海市发生的走私案件中,有11起案件涉及境外居民。其中,有5起涉及台湾居民,共涉案5人,这5起有关台湾居民犯罪的案件中,有2起全部是由台湾居民实施的,另外3起同时也涉及了大陆居民。有2起香港居民犯罪,共涉案4人。在所有涉及台湾居民和香港居民的犯罪中,被告都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另有1起日本籍人、1起韩国籍人、1起新加坡籍人、1起加拿大籍人犯罪,除日本籍人触犯的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外,另3起外国人犯罪触犯的都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具体情况
 
    2007年,上海市移送审查起诉的42起走私案件中,罪名只涉及三个,即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以下是三种犯罪的具体情况:
 
(一)  走私普通货物罪
 
1、 提起公诉的走私普通货物罪
    2007年,全市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判决的走私普通货物案28件,其中单位犯罪22件,自然人犯罪6件,一审判决后上诉7件,4件是单位犯罪,3件是自然人犯罪,7件上诉案件最终都维持了原判。
①     提起公诉的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节所说的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严格意义上讲,其涉案人员并非只有自然人,这里为了方便起见,只是从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形式上做出了这样的分类。实际上这6起只起诉了自然人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有5起都与公司有关,只有1起是完全由两个自然人实施的。
    客观行为表现上,6起案件中,有2起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产品,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3万、401万余元,有1起把本是高税率的进口产品以低税率的形式报关,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15万余元,有2起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1.6万、659万余元,有1起直接用轮船运输货物入境而不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万余元。
    具体而言,上述六案例的行为分别为:案例之一:2001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在任一公司采购部职员期间,受公司领导指使,联系国外供货商制作虚假低价发票等报关单证,走私进口螯虾、三文鱼等水产品。案例之二:两名被告人分别是一代理报关公司的业务经理和职员,二人在办理一项申报进口废金属的业务时,从2007年3月至6月,明知是低报价格,仍受进口公司负责人指使,制作低价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并从进口公司那里领取报酬,导致进口公司32次偷逃税款。案例之三:犯罪嫌疑人系一公司总经理,其在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排气管用挠性膨胀节组件的过程中,因误报将其作为低税率的净化器零件波纹管进口,当具体操作委托报关事宜的人员将此事向其汇报时,其仍决定继续以低税率报关进口该类货物,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先后36次使得原应以20.5%(后调整为13.5%)的关税税率申报的上述货物最终以5%的关税税率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315万余元。案例之四、之五:犯罪嫌疑人在为他人报关进口化妆品、保健品等货物的过程中,明知货物缺少相关证书,按正常手续无法报关进口,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一是将上述货物伪报成维生素C,一是将上述货物伪报成口腔清洁剂。案例之六:犯罪嫌疑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好处费的形式委托另一犯罪嫌疑人在随货轮去日本之际,在日本购买27箱中华牌香烟和5箱七星牌香烟随船带回上海,而不向海关进行申报,最终被海关查获。
    这6起案件中只有案例之六即走私香烟一案的两名被告人文化程度稍低,一是中专文化,一是初中文化,其他五起案件当中都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告人。而且除掉走私香烟一案是由两名自然人实施的以外,其他五案都涉及单位即公司。其他五案还有一个特点,即被起诉的被告人中,除1案中1人是公司的负责人之外,其余3案中7人都是进行具体报关操作事宜的职员,他们或受人指使,或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在报关过程中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发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的退缴部分或全部税款,有的积极补缴税款,检察机关根据各案的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做出了以下判决:案例之一: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案例之二:判处被告人之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之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例之三: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案例之四: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案例之五:判处被告人之一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判处被告人之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万元。案例之六:判处被告人之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处被告人之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上述6案例中,案例之四、案例之五、案例之六中未被判处缓刑的5名被告人提起了上述,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都依法维持了原判。
②     提起公诉的法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2007年,全市提起公诉的单位即公司法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2件,占该年提起公诉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78.5%。与前述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相比,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时间跨度都相对比较长,最短的也有3个月,最长的则达7年。这22起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都无一例外的既判处单位罚金,也判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刑罚。这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单位主要是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和进行报关业务的代理公司。22起案件中,有2起是共同犯罪。有4起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最终都维持了原判。
    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前述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很多方面都是相同的,只是公司在犯罪时,涉案人员更多,时间更长,金额更大,偷逃税额更多。该年提起公诉的22起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公司负责人自己制作或指使员工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2起案件中,有9起是以此种方式进行的,其中包括2起是与下述第二种方式共同进行的。这种行为方式的典型案例是上海聪杰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琛琪化工有限公司一案。被告人从1997年起先后成立五家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07年1月,在进口纺织助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涂料助剂等货物过程中,由香港投资方决定,自己制作或指使员工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先后1335次采用低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840万余元。
    
第二,与境外供货商勾结或以支付好处费给代理公司的形式使起串通境外供货商,要求供货商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进而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2起案件中,有8起是以此种方式进行的,其中包括2起是与上述第一种方式共同进行的。如上海宏林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一案,公司总经理林某是新加坡籍人,从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林某串通境外供货商提供低价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先后15次从新加坡、台湾等地进口缝制设备,然后让代理公司使外商按照比实际价低30%左右的价格制作低价发票提供给本公司,由公司支付8‰的代理费给代理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8.5万余元。
    
第三,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有3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是以此种方式进行的。如上海东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案,就是将高税率的铝制易拉罐盖伪报成低税率的铁制易拉罐盖,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上海曦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槲枋实业有限公司两案,则都是在出口稀土产品过程中,为逃避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关税,将出口的稀土产品名称伪报成和其极为相似的另一种产品的名称,逃避海关监管,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7.4万、68.4万余元。
    
第四,代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公司为获取代理费,而违法操作,如上海岚臻进出口有限公司一案。2004年7月至2006年2月,上海岚臻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酆某在明知香港碧基公司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ZIPPO品牌打火机、打火机皮套、暖手炉等货物的情况下,为获取代理费,仍以上海岚臻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先后31次为香港碧基公司代理进口上述货物,并将上述货物销售给香港碧基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然后,酆某指使员工更改碧基公司的相关报关单证,偷逃应缴税额245.8万余元。
    
第五,免税申报进口产品,或购买免税证明,然后将免税产品擅自在境内销售,如西华汽车座套(上海)有限公司一案。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西华汽车座套(上海)有限公司在用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免税申报进口牛皮过程中,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明知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仍指使员工将免税进口的牛皮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嗣后,公司董事长等人通过高报单耗得方法虚假核销了加工贸易手册中免税进口的牛皮,总经理还指使员工伪造报表、藏匿仓库真实记录。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66万余元。
   
 第六,将成套产品拆分成一般零配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如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一案。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进口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成套产品时,为逃避机电许可证和少缴进口环节税,采用将成套产品拆分成一般机械零配件报关进口,以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自行报关和委托代理公司报关的方式进口上述产品。并制作虚假的备案清单,将委托报关进口的货物计入国内采购账目之中,以逃避侦查。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48万余元。
 
 
    22起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有2起是共同犯罪。第一起由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即上述上海东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案。上海东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之一代理进口铝制易拉罐盖,由被告人之一负责进货和销售,上海东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通关,被告人之二负责收货、运输及支付包税款,三者串通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将铝制易拉罐盖伪报成低税率的铁制易拉罐盖,向海关申报进口。第二起是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的,即上述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一案。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进口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成套产品时,以支付高额代理费的方法,积极联系上海大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报关事宜,将成套产品拆分成一般机械零配件报关进口。法院在判决时,认定建荣精密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海大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上述22起案件,最后都依法进行了判决。涉案的公司全部被判处罚金,根据各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及犯罪情节的不同,分别被判处最低30万到最高1800万元不等的罚金,但主要都集中在200万元左右。涉案的42个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中,有40个被判处6个月拘役或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中除掉7人的刑罚在有期徒刑3年或3年以上未被宣告缓刑外,其余的被告人都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被宣告6个月到5年不等的缓刑。22个案例中,只有上海东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一案在判处公司罚金的同时,对其中的两名被告人不仅宣告有期徒刑,同时也并处了罚金。
2、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
 
    200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对8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5起被不起诉的对象是自然人,3起被不起诉的对象是公司法人。
 
    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客观行为表现为该公司在与新加坡奥兰国际有限公司开展棉花进口贸易过程中,制作抬高价格的虚假合同和发票等单证,并用该单证申报通关,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88万余元。上海鹤教金属有限公司一案,系该公司在进口废电机等货物过程中,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发票等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2.3万余元。苏州东理化电子有限公司一案,系该公司在进口继电器过程中,先后4次将税率为10%的继电器伪报成税率为零的三级管申报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3个被不起诉的公司法人在案发后海关调查阶段,都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部分或全部税款,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三个被不起诉的单位都不涉及共同犯罪。
 
    5起被不起诉的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涉案人文化程度相对都比较高,除掉1人是初中文化外,另外4人都是大学文化。客观行为中,有3起表现为以低于实际成交价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时指使境外供货商提供低价发票等虚假外贸单证,或自己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分别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5.7万、8.9万、33.8万余元。有2起表现为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如一犯罪嫌疑人以伪报品名方式,将数码相机171台、数码摄像机11台、手表1块、化妆品11盒通过邮寄渠道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5万余元,另一犯罪嫌疑人在进口日本富士牌工业用X光胶片过程中,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7.1万余元。案发后,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都在海关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部分或全部退缴税款,最终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5起被不起诉的自然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也都不涉及共同犯罪。
 
 
 
(二)走私毒品罪
 
    2007年,上海市只移送审查起诉走私毒品罪1例,这与近年来所有其他年份相比都是最少的。该例走私毒品案被告人系上海市本土人,为一年仅29周岁(判决时)的女性,具有高中文化。该名被告人于2003年7月,在本市普陀区叶家宅邮政所,使用虚假的寄件人姓名及地址,以邮寄食品、药为名,将毒品海洛因4.62克夹藏在食品中,用国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日本大阪市的男友。邮寄的当天,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经查验,发现上述邮件内夹藏有白色碎块及粉末,经鉴定后检验出是毒品海洛因。2007年2月,犯罪嫌疑人被海关侦查人员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毒品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审判机关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酌情从轻进行了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述。该例走私毒品案是2007年上海唯一的一例提起公诉并判决生效的走私毒品案。
 
 
(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00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办理5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其中1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5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被告人有4人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案发时基本上都处在四十到五十岁,籍贯分别位于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另有1例是日本人犯罪。
 
    走私的对象主要是象牙及象牙制品、河马牙制品、尼罗鳄皮及制品和蝴蝶标本。有2例走私象牙及制品,1例走私象牙和河马牙制品,1例走私象牙及制品和尼罗鳄皮及制品,1例走私蝴蝶标本。象牙及象牙制品的价值基本上在13万元到53万元之间,鳄皮及制品价值1.1万余元,蝴蝶标本价值44万余元。上述价值一般由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关于象牙的价值鉴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作出。蝴蝶标本的价值,则由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当月为基准,依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而作出认定。
   
 五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都是以携带的方式而进行的。其中,走私象牙及制品、河马牙制品、鳄鱼皮及制品都是在入境时,不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而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最终被海关查获。而走私蝴蝶标本一案,被告人则是携带走私物品乘船出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被中国海关查获。
   
 四例走私象牙及制品、河马牙制品、鳄鱼皮及制品入境的案件,都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走私物品在来源地是否允许交易,故只能推断行为人获取上述走私物品的途径是合法的。因为没有相关发票来证明被告人在获取上述物品时的价值,所以,相关鉴定机构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只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进行认定。1例日本人走私蝴蝶标本出境的案件中,海关从被告人行李中共查获二尾凤蝶、三尾凤蝶等品种的蝴蝶标本373只,其中有13只系二尾凤蝶丽斑亚种,323只系三尾凤蝶指明亚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护二级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共计价值人民币448,896元。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查证,被告人是蝴蝶标本的爱好者,收藏蝴蝶标本已三年有余,涉案的蝴蝶标本是其在北京某花鸟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买,交易时未留下任何凭证,侦查人员对该摊贩查找未果。故涉案蝴蝶标本在价格认定时不是以获取蝴蝶标本时的价格作为其价值,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在保护该种野生动物资源时所需要的管理费作为其价值,这种认定方法更能反映涉案物品本身的价值。
 
    五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都是自然人犯罪,其中有1例涉案走私物品的价值相对较少,只有13.7万元,同时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经检查委员会讨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另外4例都提起了公诉。3起中国人走私象牙及制品、河马牙制品、鳄鱼品及制品出境的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同时缓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
 
 
三、上海市2007年走私犯罪的特点
 
    1、所有走私犯罪中,走私普通货物罪占绝对多数,为全部走私犯罪的85.7%。而走私普通货物罪中以单位犯罪为主,单位犯罪占66.7%。
 
    2、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但以公司负责人自己制作或指使员工制作,或者要求境外供货商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采用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的方式为主。同时,公司走私普通货物通常时间跨度较长,涉案人员较多,取证难度较大。
 
    3、走私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2007年的64个涉案人员中,有35人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全部涉案人数的54.7%,其余被告人也都具有高中、中专或初中文化,没有一起是由未接受过中等教育的人而实施的。
 
    4、走私犯罪涉及境外或国外人员相对较多,2007年上海市发生的42起走私案中,有11起涉及境外居民。
 
    5、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犯走私罪,案发后,大多犯罪分子都能如实或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很多也都积极退缴了偷逃的部分或全部税款。
    
    6、走私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相对不高,除对公司判处罚金外,对自然人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同时,基本上都同时宣告了缓刑。而且不起诉的走私案件也相对较多,2007年的42起走私案中,有9起作了不起诉决定,占全部案件的21.4%。
 
    7、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受公司领导指使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较多,几乎所有的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中,都有公司的负责人或主要领导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
 
    8、随着犯罪分子走私手段的多样化,海关人员的侦查难度和检察机关公诉的难度加大,如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走私物的价值认定问题,走私普通货物罪中伪报品名、拆分成套组件的识别问题,都需要比较强的专业技术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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