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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动手伤人构成犯罪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1 15:08 阅读:
 
 
案情:
 
    2010年6月5日17时许,廖新(化名)与廖平(化名)、吴某、江某四人骑摩托车去桂阳县的舂陵江游泳,为抄近路欲从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金鑫矿厂一条人行便道通过,金鑫矿的邓亮(化名)上前阻拦,要求廖新、廖平等人绕道沿矿区外公路通行,廖新、廖平等人要强行通过,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各有损伤。双方被劝开后,廖新、廖平等四人骑摩托车去青兰乡卫生院处理伤口。邓亮不服气,打电话给在青兰884矿做事的邓勇(化名),要他们拦截廖某等人。邓勇随即叫上邓童(化名,本案被告人,1990年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及同案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分骑三台摩托车前往拦截,邓勇、邓某乙各携带一把匕首,邓某丁、邓某戊各持一把“管杀”。在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至二锡矿之间的山路邓童等人与廖新、廖平相遇。邓勇吆喝同伴拦住,廖平听到有人拦截,想驾驶摩托车冲过去,与邓童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双方倒地。廖新、廖平遭到邓某乙等人的殴打,廖新被邓某乙持匕首刺伤,廖平、廖新先后逃走。不久吴某、江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也被邓勇、邓某丁、邓某戊等人拦住殴打。邓童因摩托车相撞致其脚受伤,未动手打人。廖新被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廖新系因开放性胸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并呼吸衰竭而死亡,性质属他杀。(本案当中参与聚众斗殴的邓勇等人,均已判刑)。
 
    法官说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名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所有行为人均触犯其共同犯罪的罪名,而不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分工如何。案件当中阻止廖新等人从桂阳县青兰乡雷坪矿下水口金鑫矿厂一条人行便道通过去舂陵江游泳的邓勇等人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桂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被告人邓童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虽然本案中邓童因摩托车相撞致其脚受伤,未动手打人,但是其在场参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中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包括被害人,大部分是23岁左右的无业青年,他们多是初中毕业,赋闲在家,没有正当职业,不懂法律规定,逞一时哥们意气,酿成大祸,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自己也身陷囹圄,这辈子内心都将受到良心谴责,后悔不已。年少无知犯下的错,让父母担心受人非议,对于日益衰老的父母也心生愧疚。本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也引起办案法官的深思,能够制造机会走入校园普法或者下乡普法,让更多人了解法律知识,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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