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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量刑问题研究 --兼谈盗窃罪死刑的适用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3-24 14:37 阅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礼仁
 
盗窃金融机构比一般盗窃更为复杂,也是两种可以适用死刑的盗窃犯罪之一。如何正确量刑,特别是正确适用死刑,需要专门研究。
 
  金融机构是指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等业务的机构。可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以实现利润为其金融目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根据 1997年 11月 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问题,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理论上以及具体适用上,都需要认真研究,下列分别叙述。
 
  一、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立法及其缺陷
 
  从立法看,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随后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对该条的规定进行前后比较,就可以发现:一般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不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因为该条特别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其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我们再把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综合起来看,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设置是这样的: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就是说,在盗窃金融机构里,没有十至十五年这个量刑幅度。我们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应都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还应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这是因为:1、有些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虽然达到了特别巨大,但其他情节并不是特别严重。如共同盗窃的从犯,赃款已全部退还的盗窃犯,等等。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律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势必会造成量刑上的罪刑不相适应,而且也不利于分化打击其中的严重犯罪。2、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没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中间就出现刑罚幅度断档现象,将会造成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从立法技术上看,也存在缺陷。将来修改刑法时,对现行刑法应作如下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出无期徒刑或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只要增加“可以”一词,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二、盗窃金融机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问题。
 
  从修订后的刑法条文来看,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必须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既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也可以适用死刑。那么,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条件下,怎样来选择是适用无期徒刑还是死刑呢?我们认为,影响适用不同刑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数额外的其他情节,即情节因素;一是数额特别巨大本身的差别,即数额因素。情节因素的影响,就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额因素的影响,就是超过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超标数额”的影响,即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时,可以判处死刑。这是因为,只要达到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都是数额特别巨大。但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并不是一样,有的悬殊甚远。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3万元至10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盗窃10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几十万元也是数额特别巨大,几百万元还是数额特别巨大。而其数额大小不同,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不同。数额越大,危害越大。因而,即使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时,也可以适用死刑。这就是说,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划分其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又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死刑;否则适用无期徒刑。二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一定上限标准(如 50万元或 100万元以上,具体数额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死刑。我们认为,这是符合一般量刑原理的。 但从199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五稿的规定来看,影响适用不同刑种的因素只有一个,即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情节,数额本身的差异对是否适用死刑还是无期徒刑,不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讨论稿第五稿的意见,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累犯;(4)造成重大损失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却删除了这一内容。我们认为,对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死刑的条件,原讨论稿第五稿的意见,仍然值得借鉴和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死刑的条件,仍然要从严掌握。一般来讲,只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可判处死刑。对超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达到一定上限数额的,适用死刑要从严控制。
 
  三、盗窃金融机构与一般盗窃数额之和达到特别巨大时如何适用刑罚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盗窃金融机构本身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与盗窃其他财产数额合并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对此能否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处理,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我们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全案中,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巨大或者占全案主要部分,可以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处理,适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量刑 ,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在全案中所占比例较小,没有达到巨大,盗窃金融机构与一般盗窃的总数额虽然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不能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处理,更不能适用盗窃金融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即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对此,仍应按一般盗窃处理,适用一般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幅度量刑。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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