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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18 20:5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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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述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具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权利的单位才能持有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二)客观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此外还需要注意: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在量刑上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3档刑期: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
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
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 --毒品犯罪之一(试行)(2005年3月8日)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
  (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三)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四)而对于所持有毒品系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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